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员“未能落户”为由解约
发布时间 2012-06-28 来源 -

近日,上海教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必须已与符合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并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等英语和计算机证书。每个申请者经过打分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才能落户籍。受理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起到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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